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一初字第00216-1号 原告薛保民,男,1965年6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树彬、刘鹏博,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恩正,总经理。 被告河南金宝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瑞宝,总经理。 原告薛保民诉被告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金宝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薛保民诉称,2014年2月11日被告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从原告处借款120万元,约定月息2.0%,被告河南金宝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拒不还款,河南金宝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也不履行担保责任。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20万元及利息;2、被告河南金宝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该案件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被告河南金宝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送达,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交被告河南金宝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现居住地的准确住址,故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薛保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礼涛 审 判 员 武娜娜 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春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