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164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申坡,男,1947年2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申茂,男,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申旺,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 三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书魁,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海旺,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林申坡、林申旺、林申茂因与被申请人刘海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二终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振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