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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申坡、林申旺、林申茂与刘海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164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申坡,男,1947年2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申茂,男,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164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申坡,男,1947年2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申茂,男,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申旺,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
三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书魁,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海旺,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林申坡、林申旺、林申茂因与被申请人刘海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二终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振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