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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与李建霞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勇,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管继福,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建霞,女,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勇,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管继福,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建霞,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志丹,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杨勇因与被申请人李建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驻民三终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勇申请再审称:其与李建霞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30万元欠条是其在李建霞的胁迫下出具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李建霞提交意见称:杨勇无任何证据证明30万欠条是在强迫下所写,请求驳回杨勇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5月20日,杨勇向李建霞出具33万元的借条一份,2010年8月18日,又向李建霞重新出具30万元欠条一份,将原33万元借条作废。张兼、马东升、牛彩云的证言形成一个证据链条,证明借条换欠条的事实。杨勇称其在胁迫下出具欠条,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董卓亚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媛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