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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艳与吴平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大艳,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永成,男,194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平安,男,1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大艳,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永成,男,194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平安,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李大艳因与被申请人吴平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三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大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平安提供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内容较为客观真实,能够证实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故李大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大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大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玉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