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大艳,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永成,男,194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平安,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李大艳因与被申请人吴平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三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大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平安提供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内容较为客观真实,能够证实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故李大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大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大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玉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