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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岳建军与被上诉人济源市隆安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建、王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建军。 委托代理人张领军,系岳建军亲戚。 委托代理人刘阳兴,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隆安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春生,经理。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建军。
委托代理人张领军,系岳建军亲戚。
委托代理人刘阳兴,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隆安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春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先进,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王建。
原审被告王景。
上诉人岳建军与被上诉人济源市隆安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建、王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源市隆安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建、王景共同给付借款375991元及利息(自2011年8月4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月息8‰计算),岳建军承担连带责任。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3)济民一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岳建军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岳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领军、刘阳兴,原审被告王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济源市隆安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景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民一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岳建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4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孙东杰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方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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