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2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华,又名程响,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超,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蔺凯峰,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德松,又名万飞,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再审申请人程华因与被申请人蔺凯峰、万德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三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程华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再申请人程华与蔺凯峰存在雇佣关系的事实认定错误,被申请人万德松才是被申请人蔺凯峰的实际雇主。 本院认为,关于程华称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再申请人程华与蔺凯峰存在雇佣关系的事实认定错误,被申请人万德松才是被申请人蔺凯峰的实际雇主的问题。经查,在再审复查期间程华未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申请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程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程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力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