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7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石现庭,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南嵖岈山旅游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骁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贺岭,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王永宇,男,1949年3月4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石现庭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嵖岈山旅游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3)遂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石现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石现庭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王巧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力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