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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强与刘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强,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弘,女,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强,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弘,女,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岩,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田强因与被申请人刘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三终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关于交通费计算错误且未支持其误工费,请求依法进入再审。
刘弘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交通费的计算,因田强提供的加油费票据,不能证明系因处理交通事故而开车加油的事实,故一二审判决酌定交通费300元,并无不当。关于误工费,田强于再审复查期间提供名人烫染2014年10月26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其误工损失。但因田强并未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损害,故其要求支持误工费,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综上,田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田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玉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