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1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秀云,女,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杨书礼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泌阳县铜山乡闵庄村委林庄村民组。 原审被告:江玉柱,男,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审被告:杨中山,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杨书礼之子。 原审被告:杨登,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杨书礼之子。 再审申请人王秀云因与被申请人泌阳县铜山乡闵庄村委林庄村民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二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秀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力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