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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拴喜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王文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尚拴喜,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宏芳,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尚拴喜,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宏芳,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
负责人:郑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明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文增,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回族。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驻马店市神州亚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立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尚拴喜因与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王文增及原审被告驻马店市神州亚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尚拴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董卓亚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袁玉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