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3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素萍,女,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范亚平,男,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诚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负责人陈永川,主任会计师。 委托代理人王军生,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素萍与被上诉人河南诚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诚泉会计师事务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张素萍于2014年1月16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虚假验资的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本金损失70000元。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解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素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素萍及其委托代理人范亚平、被上诉人诚泉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王军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应追加焦作市广润德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但未追加,遗漏案件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4)解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苏 凯 代审判员 张卫芳 代审判员 原小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永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