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永霞,女,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温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趁义,女,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温县。 委托代理人马萍,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合营,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上诉人宋永霞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一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宋永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宋永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宋永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云霞 审 判 员 董亚峰 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 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