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景峰,男,汉族,1955年1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树颖,泌阳县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玉朗,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宏芳,河南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珂,河南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孙景峰因与被申请人张玉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二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孙景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董卓亚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玉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