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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景峰与张玉朗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景峰,男,汉族,1955年1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树颖,泌阳县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玉朗,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景峰,男,汉族,1955年1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树颖,泌阳县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玉朗,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宏芳,河南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珂,河南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孙景峰因与被申请人张玉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二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孙景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董卓亚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玉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