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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自力与马雪梅、牛舒捷、牛兆瑞、李杏合伙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2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万自力,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马雪梅,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牛力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2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万自力,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马雪梅,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牛力肆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牛舒捷,女,199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系牛力肆之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牛兆瑞,男,193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牛力肆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杏,女,193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系牛力肆之母。
再审申请人万自力因与被申请人马雪梅、牛舒捷、牛兆瑞、李杏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二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万自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万自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力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