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永霞,女,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温县温泉镇永兴街13巷8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红霞,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温县温泉镇向阳巷27号附5号。 上诉人宋永霞因与被上诉人郑红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一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永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宋永霞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744元,由上诉人宋永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云霞 审 判 员 董亚峰 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 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