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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新与周三墩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167号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忠新,男,1971年5月8日,汉族,文盲,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三墩,男,1967年7月11日,汉族,文盲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167号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忠新,男,1971年5月8日,汉族,文盲,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三墩,男,1967年7月11日,汉族,文盲,农民。
再审申请人张忠新因与被申请人周三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不符合通常标准;一审开庭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人系具有厉害关系;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称装修质量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问题,经查,双方均约定按当地民房的一般质量标准对农村房屋进行装修,申请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装修质量不符合当地民房的一般标准,且已交付的工程实际已被使用或处分。关于申请人称一审开庭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人系具有利害关系的问题,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判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忠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振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