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西初字第00190号 原告刘慎中(又名刘中),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 被告孟州市奥森人造板有限公司 原告刘慎中诉被告孟州市奥森人造板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8月25日经充分协商,达成广告制作合同,原告按合同制好后进行安装,后按被告要求进行了变动,变动后被告突然告知原告不再让原告做了,被告出尔反尔,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广告制作费30046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与原告签订合同的单位并非孟州市奥森人造板有限公司,原告起诉孟州市奥森人造板有限公司,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慎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霍跟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权庆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