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何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孟民西初字第00071号 原告何某某,女,1974年8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仲琦,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孟民西初字第00071号
原告何某某,女,1974年8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仲琦,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通过媒体征婚认识,认识时间很短就同居了,于2011年4月1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与结婚前判若两人,经常发生争吵甚至对原告进行殴打,双方婚后不到一个月被告就离开孟州,之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子女。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宋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
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一张,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因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后对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婚前均在杭州打工,2011年2月,双方通过电视字幕征婚认识,之后不久同居,2011年4月11日在孟州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经常为琐事争吵、打架,结婚不到一个月被告就离开孟州,之后双方没有再共同生活,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子女。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和感情基础,婚后不到一个月就分居,共同生活时间很短,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霍跟上
审 判 员  刘文明
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鹏鹏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