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刑初字第00165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 辩护人李全胜,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盼盼、刘一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全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焦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处罚。 被告人焦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是间接故意犯罪,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孟州市西虢镇西虢村自家经营的“乡村扣碗”饭店门口因施工影响其饭店生意,与施工方负责人韩某某发生争执,将韩某某打倒在地致伤。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的双额叶脑挫伤伴硬膜下出血,左颞叶硬膜下出血,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双侧枕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焦某某供述:因常洛路向北扩路在我饭店门口挖沟影响我的生意,我找韩某某说事时和他发生争吵,韩某某上来用手卡着我脖子,我们相互推搡起来,我把韩某某推倒在地,他起不来了。其他工人就打电话报警了。 2、被害人韩某某陈述:我想不起我是咋受伤的,我清醒后听我家人说我是在西虢村“乡村扣碗”饭店被饭店老板打伤的。 3、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某证明:“乡村扣碗”饭店一个男青年去找我们工头韩某某说施工挖沟影响他们生意的事,双方发生争吵。男青年用右手朝韩某某的左脸上打一下,韩某某身体向后倒下,后脑勺撞在水泥地面上就躺在地上不动了。我赶快打电话报警了。派出所民警来后,将殴打韩某某的男青年带走,韩某某被“120”救护车拉走了。韩某某的后脑勺肿了很大一块,左脸下边有点红肿。 (2)证人谢某某证明:看见韩某某和一年轻小伙吵架。我到时他们开始推搡,我和杨某某将他们拦开,刚拦开,那个饭店老板朝韩某某脸上打一耳光,旁边一年轻妇女把那个小伙拉走了。韩某某正准备打电话时,“乡村扣碗”饭店老板又到韩某某跟前用手朝韩某某的脸上打一耳光,韩某某直挺挺地向后倒在地上了,他的后脑直接撞在水泥地面上了。我看见韩某某躺在地上不动,我赶紧跑过去,抱着他头叫几声他都没反映。 (3)证人党某某证明:因为洛常路施工影响我们饭店的正常营业,我丈夫焦某某和工程队的韩某某发生争吵。我赶紧从焦某某身后抱着他往后拉,焦某某还是一直往韩某某跟前去,我拉焦某某时感觉他胳膊有挥舞的动作,正拉时看见韩某某直挺挺躺在地上了,我赶紧把焦某某拉到饭店里面。之后我去看韩某某,见他一直躺在地上,我叫了几声也没反映。我见他头后边肿了很大的疙瘩。他后脑的伤是头磕在水泥路面上了。 (4)证人陈某证明:我看见焦某某和修路的人吵架。我看见修路的人和焦某某都动手了,但都没打住对方,二人互相推了对方。后我听到“咚”的一声,转脸一看,修路的人脸朝上躺在地上。不知谁打电话报警了。随后“120”的车将把受伤的人拉走了。 (5)证人靳某某证明:我正拦焦某某时见那个姓韩的用手卡着焦某某的脖子,随后两人就开始打起来了。我在拦架时听见“咚”的一声,声音很大,我扭脸看见姓韩的在地上躺着呢。随后见警车和“120”的车来了。事后听说姓韩的头后边肿了一个很大疙瘩。 (6)证人李某某(医生)证明:2014年6月2日上午我院急诊上转来了一名叫韩某某的病人。经CT扫描诊断病人双额叶脑挫裂伤伴硬膜下出血、左颞叶硬膜下出血、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枕骨骨折、头皮下血肿。 4、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前科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撤诉申请书及要求对被告人焦某某从重处罚的请求书、本院的裁定书。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 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焦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杜新民 审 判 员 杜彦萍 代审判员 刘方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艳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