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拥军,男。 委托代理人崔荣文,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成义,男。 委托代理人万家,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地质工程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56号613房间。 上诉人王拥军因与被上诉人王成义、原审被告河南省地质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王拥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4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 梁国兴 审判员 郭中伟 审判员 路长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