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158号富达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主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瑞华,女。 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张光平,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乡市锦坤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人民公园对面。 法定代表人孟新兰,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孟新兰,女。 二上诉之委托代理人张雨、陶士印,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刘瑞华因与上诉人新乡市锦坤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孟新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58元,新乡市锦坤黄金珠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路长平 审 判 员 郭中伟 代理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叶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