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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相奎因与被上诉人阔士勇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相奎,男。 委托代理李占合,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阔士勇,男。 委托代理人翟彦,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相奎,男。
委托代理李占合,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阔士勇,男。
委托代理人翟彦,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相奎因与被上诉人阔士勇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李相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22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退还。
审判长  梁国兴
审判员  郭中伟
审判员  路长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 青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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