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相奎,男。 委托代理李占合,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阔士勇,男。 委托代理人翟彦,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相奎因与被上诉人阔士勇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李相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22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退还。 审判长 梁国兴 审判员 郭中伟 审判员 路长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