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 法定代表人陈维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乃军,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俊刚,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 法定代表人韩常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大勇,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予以返还。 审 判 长 蒋雪梅 审 判 员 陈兴祥 代理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