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焦秋成,男。 委托代理人郭振雷,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学森,男。 委托代理人彭勃、秦晓帅,河南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秋成与上诉人王学森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一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一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王学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0元及焦秋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77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分别予以返还。 审 判 长 陈兴祥 审 判 员 谢 冰 代理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