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付昌,又名张富昌,男,194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莲花湖街道办事处三里桥社区居委会前张庄053-022号。 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新明,男,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莲花湖街道办事处三里桥社区居委会前张庄053-002号。 委托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张付昌因与被申请人张新明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四终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付昌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张新明在张满昌患病期间未完全尽到赡养义务,应解除张新明与张满昌的遗赠扶养协议。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张新明提交意见称:张满昌去世前三个月,其曾出钱雇佣张付昌照管张满昌,尽到了赡养义务。申请人要求撤销遗赠扶养协议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张付昌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满昌生前与张新明双方自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内容合法,且已经过公证,张付昌和张新明对协议的真实性也均表示认可,故该协议有效。张付昌称张满昌患病期间,张新明未将其送到医院治疗,未尽到赡养义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张付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付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