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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业甫与单永坡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168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康业甫,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单永坡,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 再审申请人康业甫因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168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康业甫,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单永坡,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
再审申请人康业甫因与被申请人单永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二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撤销(1999)泌经初字第82号经济调解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泌阳县人民法院(1999)泌经初字第82号经济调解书中,被申请人用于抵偿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双方协议将被申请人的门面房九间(含地皮)作价抵偿申请人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康业甫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振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