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168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康业甫,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单永坡,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 再审申请人康业甫因与被申请人单永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二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撤销(1999)泌经初字第82号经济调解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泌阳县人民法院(1999)泌经初字第82号经济调解书中,被申请人用于抵偿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双方协议将被申请人的门面房九间(含地皮)作价抵偿申请人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康业甫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振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