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学制,又名牛大齐,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华伟,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东亮,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牛学制因与被上诉人吴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学制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华伟、被上诉人吴东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牛学制预交23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