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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德滨为与南阳龙湾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湾温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0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阚德滨,男。 委托代理人梁博,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方,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龙湾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法定代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0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阚德滨,男。
委托代理人梁博,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方,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龙湾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凤阁,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郭钊,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阚德滨为与上诉人南阳龙湾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湾温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3)宛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阚德斌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阚德滨的委托代理人梁博、刘方和上诉人龙湾温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元,分别退回给阚德滨和龙湾温泉各10元。
审判长  陈立丽
审判员  李郧钦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