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0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阚德滨,男。 委托代理人梁博,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方,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龙湾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凤阁,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郭钊,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阚德滨为与上诉人南阳龙湾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湾温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3)宛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阚德斌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阚德滨的委托代理人梁博、刘方和上诉人龙湾温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元,分别退回给阚德滨和龙湾温泉各10元。 审判长 陈立丽 审判员 李郧钦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