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03号 原告韩宏伟,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俊霞,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郝玉华,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金印。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宏伟诉被告周金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宏伟于2014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宏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宏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宏伟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侯亚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