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416号 原告马天翼,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毛德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天翼与被告毛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天翼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天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天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天翼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柳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