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50号 原告杨晓龙,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20日。 委托代理人铁海军,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舍国栋。 被告宋国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龙与被告舍国栋、宋国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晓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晓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晓龙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方西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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