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2026号 原告李炎锋,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益民社区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春峰,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炎锋与被告郑州市益民社区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炎锋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炎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炎锋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方西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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