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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杜小雄、欧阳春林、吕克焕、张兴军,原审被告梅大勇、张新红、西峡县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8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志恒,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国森,男,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8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志恒,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国森,男,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杜小雄。
委托代理人:李长刚,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欧阳春林。
委托代理人:李长刚,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吕克焕。
委托代理人:李长刚,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兴军。
委托代理人:李长刚,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梅大勇。
委托代理人:张新红。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新红。
原审被告:西峡县永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小侠,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红。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杜小雄、欧阳春林、吕克焕、张兴军,原审被告梅大勇、张新红、西峡县永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杜小雄、欧阳春林、吕克焕、张兴军于2012年12月26日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梅大勇、张新红、西峡县永通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共计70000元。张新红提起反诉,要求杜小雄、欧阳春林、吕克焕、张兴军赔偿经济损失57295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3)邓法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国森,杜小雄、欧阳春林、吕克焕、张兴军的委托代理人李长刚,张新红,梅大勇、西峡县永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新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龚跃伟
审判员  孙建章
审判员  孙 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松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