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8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志恒,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国森,男,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杜小雄。 委托代理人:李长刚,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欧阳春林。 委托代理人:李长刚,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吕克焕。 委托代理人:李长刚,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兴军。 委托代理人:李长刚,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梅大勇。 委托代理人:张新红。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新红。 原审被告:西峡县永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小侠,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红。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杜小雄、欧阳春林、吕克焕、张兴军,原审被告梅大勇、张新红、西峡县永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杜小雄、欧阳春林、吕克焕、张兴军于2012年12月26日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梅大勇、张新红、西峡县永通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共计70000元。张新红提起反诉,要求杜小雄、欧阳春林、吕克焕、张兴军赔偿经济损失57295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3)邓法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国森,杜小雄、欧阳春林、吕克焕、张兴军的委托代理人李长刚,张新红,梅大勇、西峡县永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新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龚跃伟 审判员 孙建章 审判员 孙 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松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