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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光琴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郑执复字第42号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尹光琴,女,汉族,1959年6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丁继云,女,汉族,1961年9月20日出生。 利害关系人李营(异议人),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利害关系人李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郑执复字第42号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尹光琴,女,汉族,1959年6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丁继云,女,汉族,1961年9月20日出生。

利害关系人李营(异议人),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利害关系人李攀(异议人),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尹光琴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执行复议程序是执行程序的一部分,也必须遵循方便、效率这一基本的执行基本原则。本案中,执行法院在向本院移送过程中,移送材料严重缺失,一是申请复议书至今未送达异议人李营、李攀,二是没有移送案件所必须的经异议人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和联系方式,此举必将影响本院复议审查的进程和效率,从而导致整个执行程序的迟滞,上述案件移送材料的完善应当由执行法院来完成,故本案尚不符合执行复议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本院(2014)郑执复字第42号案;

2、将本案卷宗材料退回金水区人民法院,金水区人民法院按照执行复议的立案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志立

代理审判员  朱 岩

代理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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