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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康要求宣告刘芳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民特字第7号 申请人张某甲,男。 监护人张某乙,男,系申请人的父亲。 申请人张某甲要求宣告刘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甲称,被申请人于2009年与申请人父亲张某乙相识,后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民特字第7号
申请人张某甲,男。
监护人张某乙,男,系申请人的父亲。
申请人张某甲要求宣告刘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甲称,被申请人于2009年与申请人父亲张某乙相识,后同居在一起,2010年3月,申请人出生,因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父亲感情不合,被申请人刘某于2010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自被申请人出走之后,对申请人未尽丝毫抚养义务,申请人在父亲的单独抚养下艰难生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刘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刘某,女,生于1989年5月21日,汉族,原籍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汤庄乡刘口村,住舞阳县章化乡韩庄村。系申请人的母亲。刘某于2010年9月10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8月31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刘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经届满,刘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2010年9月离家出走,经本院公告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刘某为失踪人。
指定张某乙为失踪人刘某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 东 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锋(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