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法催字第4号 申请人天津乐金大沽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 法定代表人睦浭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乐金大沽化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新乡银行新乡县支行,票号:31300052/23794089,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新乡县中流仓储运输有限公司,收款人:新乡中联总公司石化加油站,持票人:天津乐金大沽化学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乐金大沽化学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伟 审 判 员 朱安甫 代理审判员 吕 敬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荆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