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特字第18号 申请人郑炳武,男,汉族,住宁陵县。 被申请人孙军霞,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审理申请人郑炳武申请宣告孙军霞失踪一案,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文颖 |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特字第18号 申请人郑炳武,男,汉族,住宁陵县。 被申请人孙军霞,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审理申请人郑炳武申请宣告孙军霞失踪一案,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文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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