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24号 申请人王仁山,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胡冬梅,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淑珍,女,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申请人王仁山要求宣告王淑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仁山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因其儿子于2004年1月19日意外死亡,被申请人王淑珍于2005年2月27日离家出走,出走时患有精神病,经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依法宣告王淑珍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王淑珍,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系申请人儿媳,于2005年2月27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发出寻找王淑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淑珍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淑珍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淑珍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书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书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