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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仁山申请宣告王淑珍失踪一案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24号 申请人王仁山,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胡冬梅,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淑珍,女,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申请人王仁山要求宣告王淑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24号

申请人王仁山,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胡冬梅,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淑珍,女,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申请人王仁山要求宣告王淑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仁山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因其儿子于2004年1月19日意外死亡,被申请人王淑珍于2005年2月27日离家出走,出走时患有精神病,经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依法宣告王淑珍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王淑珍,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系申请人儿媳,于2005年2月27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发出寻找王淑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淑珍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淑珍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淑珍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书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书磊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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