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15号 申请人朱伦阁,女,汉族,住宁陵县。 被申请人李秋艳,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朱伦阁要求宣告李秋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由于2004年10月6日申请人的儿子桑君伟因车祸不幸身亡,被申请人李秋艳于2004年12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李秋艳为失踪人。 经法院查实,下落不明人李秋艳,女,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城郊乡前桑村87号,与申请人系婆媳关系,确于2004年12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情况属实。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发出寻找李秋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秋艳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秋艳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情况属实,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秋艳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文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