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7号 申请人李坤鹏,男,汉族,住宁陵县。 申请人李瑞,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李瑞寒,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梁素梅,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李坤鹏、李瑞、李瑞寒要求宣告梁素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由于2008年三申请人的父亲李云刚因病去世,被申请人梁素梅于2008年10月离家出走,从此在下落不明,至今联系不上,故请求依法宣告梁素梅为失踪人。 经法院查实,下落不明人梁素梅,女,汉族,1977年3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乔楼乡包庄村28号,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确于2008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情况属实。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发出寻找梁素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梁素梅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梁素梅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情况属实,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梁素梅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文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