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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灿、李梦洁申请宣告杨东霞失踪一案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31号 申请人李忠灿,男,汉族,住宁陵县。 申请人李梦洁,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杨东霞,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李忠灿、李梦洁要求宣告杨东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31号

申请人李忠灿,男,汉族,住宁陵县。

申请人李梦洁,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杨东霞,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李忠灿、李梦洁要求宣告杨东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由于二申请人李忠灿、李梦洁的父亲李兴金于2006年7月26日因意外不幸身亡,被申请人杨东霞于2011年10月16日因精神失常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杨东霞为失踪人。

经法院查实,下落不明人杨东霞,女,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阳驿乡平洛东村68号,系申请人的母亲,确于2011年10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情况属实。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发出寻找杨东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东霞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东霞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情况属实,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杨东霞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文颖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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