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10号 申请人石松平,女,汉族,住宁陵县。 被申请人张宁丽,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石松平要求宣告张宁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张宁丽因从1991年起患有精神分裂疾病,于2009年离家出走,亲人四处寻找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张宁丽为失踪人。 经法院查实,下落不明人张宁丽,女,汉族,1973年1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城关回族镇张弓路84号附3号,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确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情况属实。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发出寻找张宁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宁丽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宁丽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情况属实,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宁丽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文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