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25号 申请人郭士传,男,汉族,住宁陵县。 被申请人周良香,女,瑶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郭士传要求宣告周良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1月6日,申请人郭士传的儿子郭帅因意外事故死亡,其儿媳即被申请人周良香因家庭变故于2009年2月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周良香为失踪人。 经法院查实,下落不明人周良香,女,瑶族,1988年9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紫良乡联村村3组,与申请人系公媳关系,确于2009年2月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情况属实。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发出寻找周良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良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良香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情况属实,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周良香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文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