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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豪申请宣告张欢失踪一案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特字第8号 申请人赵俊豪,男,回族,住宁陵县。 被申请人张欢,女,汉族,34岁,住址同上。 本院审理申请人赵俊豪申请宣告张欢失踪一案,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特字第8号

申请人赵俊豪,男,回族,住宁陵县。

被申请人张欢,女,汉族,34岁,住址同上。

本院审理申请人赵俊豪申请宣告张欢失踪一案,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文颖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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