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民初字第893号 原告吴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付士杰,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寇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郝小伟,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保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某甲及委托代理人付士杰,被告寇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郝小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2月12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1998年5月19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吴某乙。2006年10月7日,原、被告生育一男孩,取名吴某丙。婚后,原告为生计外出打工,双方分多聚少,感情出现裂痕。2013年5月份至今,原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经常在电话中抱怨原告不能给予她优厚的生活条件,一个人在家无聊等,由此双方电话中争吵不断。2014年农历正月初八,因双方吵架,被告离家出走。2014年5月份,被告找到原告在温州的打工处,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儿子从学校接走,这种不近人情的做法使原告伤透了心。原告认为,婚前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生气、吵架,使原本不牢固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奈,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吴某丙、女儿吴某乙由原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债务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1、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认识一年后才结婚,有牢固的感情基础。2、在共同生活当中,双方和睦相处,被告为了支持原告在外地的工作,任劳任怨照顾家庭和老人,把家里照顾的很好。3、孩子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孩子既需要母爱,也需要父爱。一个完整的家庭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原告不能为了自己的一己利益而不考虑孩子,草率要求离婚。假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应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孩子一直由被告照管,子女应该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关于财产分割,应照顾被告的实际情况,予以多分。 经审理查明,199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2月12日登记结婚。1998年5月19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取名吴某乙。患有症状性癫痫病,现未治愈;2006年10月7日,原、被告生育儿子吴某丙,现跟随被告在郑州生活上学。婚后,原告在浙江省温州市打工至今,被告在家带孩子,原、被告曾因为家务琐事生气。2014年正月初八,原、被告生气后,被告去郑州打工至今。2014年8月14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两个子女,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诉讼中,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间仍存在和好因素。原告吴某甲起诉与被告寇某某离婚,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吴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寇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保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淑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