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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民初字第863号 原告王某甲,女 被告赵某甲,男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民初字第863号
原告王某甲,女
被告赵某甲,男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在外打工相识,2000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00年9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儿子在家随祖父母生活,原、被告去广州打工,2008年元旦被告说要辞工回家休息,原告也辞掉工作要与被告一起回家,当原告找被告回家时却已经找不到被告,原告只好继续打工并四处寻找被告,经过这几年的不断寻找,始终没有被告的任何音讯。被告作为丈夫不尽丈夫义务及抚养儿子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在外打工相识,2000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00年9月20日生育一子,现跟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2008年元旦,被告在外打工期间,与原告失去联系,至今没有音讯。经查被告下落不明,被告父母也不知其下落,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儿子已满十周岁,经征求意见,其愿意仍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同时征询被告父亲意见,其亦同意对原、被告儿子代为抚养、教育。原告表示尊重儿子的意见,并愿意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300元。
本院认为,良好的夫妻关系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维护。被告自2008年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表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双方的婚生儿子现跟随被告父母生活,儿子要求跟随其爷爷奶奶生活,被告父母亦愿意抚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应仍由被告抚养为宜,因被告下落不明,暂由被告父母代为抚养。原告同意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300元,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被告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儿子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志方
审 判 员  李红伟
人民陪审员  高耀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军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