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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行村镇南麻姑岛村民委员会与王光君海洋开发利用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3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光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阳市行村镇南麻姑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行村镇南麻姑岛村。 法定代表人:王延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3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光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阳市行村镇南麻姑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行村镇南麻姑岛村。

法定代表人:王延平,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远建,山东华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珊,山东华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光君因与被申请人海阳市行村镇南麻姑岛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四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在青岛海事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光君在和解协议中同意村委会返还其承包金8万元、偿还其投资费用30万元,承诺“按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今后的南海滩涂一切问题与我王光君无关”,本案已经执行终结,王光君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没有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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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