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马玉国与贾志广、贾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2号 原告马玉国,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国政,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志广,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华强,男,1945年5月14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2号

原告马玉国,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国政,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志广,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华强,男,194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国与被告贾志广、贾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国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玉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玉国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巧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