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2号 原告马玉国,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国政,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志广,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华强,男,194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国与被告贾志广、贾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国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玉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玉国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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