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700号 原告陈春芳,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15日。 被告赵云广,男,汉族,生于1950年9月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芳与被告赵云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春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春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陈春芳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巧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