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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芳与赵云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700号 原告陈春芳,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15日。 被告赵云广,男,汉族,生于1950年9月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芳与被告赵云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700号

原告陈春芳,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15日。

被告赵云广,男,汉族,生于1950年9月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芳与被告赵云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春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春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陈春芳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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