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425号 原告金豆豆,男,汉族,生于19914年4月24日。 委托代理人刑俊鹏,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阎俊岭,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卫,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1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豆豆与被告张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豆豆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豆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豆豆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西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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